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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6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卢某某,住卢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4年1月27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其妻弟莫某甲帮忙,又雇佣本村居民李某某、莫某乙,擅自在位于**乡**村**组其住宅对门沟阴坡林坡上采伐栎类树木265棵,合立木蓄积20.221立方米。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卢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莫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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