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住********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被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刘家庄村姜某甲和姜某乙两家位于兴隆县安子岭乡刘家庄村田桥上5组北砬槽自留地内的杨树和柳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22.78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甲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辉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