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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组。因赌博,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9年2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罚款肆佰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08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的谢某甲、谢某乙,将自己以1500元钱购买的,位于新蔡县练**镇**村委黄某某荒地内66棵树木伐倒。经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本案被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共计66棵,立木蓄积量为13.32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自然资源局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谢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蔡县自然资源局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丹丹

                                助理检察员:王立云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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