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位于**山的一片尾叶桉林木,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甲、方某某帮其砍伐该山林。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为1.41公顷,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39.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曾某某、林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慧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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