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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69********,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8年5、6月份,为了种植茶叶,在江城县**镇**村红星小组**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和环剥树皮。经鉴定,王某某采伐林木120株,活立木蓄积5.13立方米;环剥树皮84株,环剥树皮活立木蓄积14.22立方米,树种为软阔叶树种,滥伐地块现已种植茶叶和沙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滥伐林木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9.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春明

检察官助理:祁小凡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 联系电话:150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扣押物品斧头1把、大刀1把,实物存于江城县森林公安局,照片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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