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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5日被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李某某和自己一同将自家位于云县**镇**村委会***组的***岭岗内的290株树木砍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为16.62立方米。

在未立案侦查前,被告人王某某向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采伐被采伐的林木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何某某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6.勘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达16.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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