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他人对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村民刁某某、廖某某等人自留山的24株马尾松进行采伐出售获利。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对勘察和调查,被告人王某某采伐的马尾松活立木总蓄积16.4389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元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林权证、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勘察报告、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刁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许可滥伐林木16.438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环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783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五十五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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