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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建省**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向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8月、9月份承包位于**镇**村“将军庙”后门山、“寨里”后门山、**村“鸡头垅”山场,并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三个山场采伐杉木。经聘请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采伐三处山场林木的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镇**村“将军庙”后门山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杉木蓄积量为16.29立方米,采伐株数为191株,地类为经济林地,林种为果树林;**镇**村“寨里”后门山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杉木蓄积量为23.53立方米,采伐株数为397株,地类为林分,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镇**村“鸡头垅”山场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杉木蓄积量为15.03立方米,采伐株数为90株,地类为经济林地,林种为果树林。三处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54.85立方米。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闽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华司鉴〔2019〕林鉴字第210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采伐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示意图,

6.其他: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省高院印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方夫

助理:王倩雯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生态修复协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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