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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6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2月14日南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为发展袋料食用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在其本人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村“**”(小地名)的山林砍伐栎树、杂树。经南漳县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王某某砍伐栎树、杂树453株,立木蓄积为18.0705立方米。

2020年10月26日上午,南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村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城关镇林业工作站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龙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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