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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28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人采伐从隆化县**镇**沟村村民白某某购买的杨树27棵。该树座落在隆化县**镇**村**沟。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杨树总蓄积为16.73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杨树27棵,总蓄积为16.732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隆化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774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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