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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因建设龙南县**水电站,龙南县**乡**村**小组整体搬迁,所有责任田均由政府征收,并由龙南县**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2007年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小组已征收的责任田被变更为林地。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龙南县**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已征收而又未使用的龙南县**乡**村**小组(现闲置)的土地约60亩出租给王某某使用搞养殖。2018年5月至11月份,王某某雇请挖机进行土地平整,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土地上的林木被毁坏。经鉴定,被毁林木蓄积量为43.46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超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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