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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乡政府院内,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武威市森林公安局民勤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民勤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4月3日、4月4日,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委会**楼**组农民王某某在民勤县**镇**村**社**地上使用电锯无证采伐该社闫某某和杜某某出售的白杨树30棵,合计立木蓄积20.6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十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发电机一台、电锯二台、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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