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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郑市**镇,现住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新郑市辛店镇0151粮食储备库院内泡桐12株采伐。经鉴定,立木蓄积为16.1817立方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郑市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新郑市林业技术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铭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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