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正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与痘姆乡求知村毛岭组葛某甲、葛某乙、水吼镇驾雾村白花组熊某某口头协商一致后,分别以300元、2000元、3000元的价格判买这三户山场的松树。在付过树款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三月份雇请岳西县魏岭乡夹河村西头组彭某某等人对上述三户山场树木实施采伐,至三月二十号左右采伐结束,所采伐的树木除69棵(蓄积2.0924立方米)松树堆放在采伐现场(朱家大岗)外,其余被采伐的树木均被被告人王某某雇请痘姆乡求知村后冲组苏某某的车辆,分六次运至黄铺镇黄铺村枫树岭陈某某收树堆场,按35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共得销售款一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在三户山场采伐树木仅办理了葛某乙户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余两户山场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王某某办理的葛某乙户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是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许可证在被告人王某某砍伐葛某乙户山场林木时已经过期。
2019年7月18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熊某某、葛某甲、葛某乙三户山场共计采伐林木726棵,立木蓄积39.3756立方米,其中在熊某某户山场采伐马尾松363棵,立木蓄积18.0426立方米,采伐枫树3棵,立木蓄积0.584立方米;在葛某甲户山场采伐马尾松35棵,立木蓄积1.7944立方米;在葛某乙户山场采伐马尾松325棵,立木蓄积18.95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葛某甲、谢某某、苏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9.37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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