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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6********,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逮捕。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经李某甲介绍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珠日干白兴嘎查购买树木,且约定被告人负责办理采伐证。后二人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104.3252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末,钟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以3500元购买了席某某家(村南4华里处)林地内的林木。王某某领锯工、小工等人将树地内林木采伐。经现场勘查,此处涉案林地现场共有伐根80株,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涉案林木蓄积14.752立方米。

二、2017年10月初,钟某某领工人在席某某家树地伐树,村民谢某某放羊至此,便上前与其攀谈,后钟到该村东南6华里处树地看树,并以2300元钱的价格购买该林地内所有林木。王某某在钟某某的授意下将谢某某家林木采伐,经现场勘查共有伐根88株,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涉案林木蓄积12.8568立方米。

三、2017年10月初,钟某某通过李某甲的介绍以5000元价格购买陈某某家(村南10华里处)林地内所有林木。钟某某告知王某某购买林木地块,王带领锯工、小工将此林地内林木采伐。经现场勘查共有伐根192株,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涉案林木蓄积21.6576立方米。

四、2017年10月初,王某某在陈某某家树地带领工人采伐林木时,村民宝某某放牧路过,遂与王某某攀谈,得知王某某还要购买林木后,便将王某某领到自家牧铺周围林地内看树(村南15华里处),王某某以6000元钱价格购买100棵杨树。王某某将此事告知钟某某,钟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购树款付给宝某某。次日,王某某领工人到宝某某家树地采伐林木。经现场勘查涉案林地现场共有伐根132株,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涉案林木蓄积22. 2769立方米。

五、2017年10月初,钟某某、王某某通过李某甲介绍到泰某某家树地(村东南2华里一处西瓜地旁)看树,以4500元钱购买72棵杨树成交,王带领工人伐树。经现场勘查涉案林地现场共有伐根72株,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涉案林木蓄积16.4088立方米。

六、2017年10月初,李某甲介绍钟某某到李某乙家树地(村南2华里)看树,钟某某购买40棵树,每棵树70元的价格成交。尔后二被告人一同前往珠日干白兴嘎查,由王某某带领工人放树,因未装满车,王某某又以每棵30元的价格从李某乙手中购买了20棵杨树,随后指挥工人立即采伐装车。钟某某将3400元购树款交给李某甲并由其转交树主。经现场勘查,涉案林地现场共有伐根58株,经林业工程师测算,涉案林木蓄积11.919立方米。

七、2017年10月初,钟某某经李某甲介绍到席某某家 “中日友好青年林” (高速公路西北葵花地)看树。谈妥价格后让王某某将够粗的杨树全部采伐。王某某遂指挥工人将十字林带内成材杨树全部采伐。经现场勘查,现场遗留59株杨树伐根,席某某家住房东有22株杨树伐根,共计81株杨树伐根,其余伐根均己灭失,经林业工程师,林木蓄积为4.89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照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卜某某、李某甲、宝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104.32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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