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4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至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中江县**镇**村**社、**社的左某某、许某某等人购买林木,在取得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位于中江县**镇**村**社、**社所购林木砍伐。经成都林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滥伐林木蓄积达65.50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