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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5********,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5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自家位于墨江县**镇**村**社“**丫口”(小地名:**土坡)的责任山上砍伐思茅松和西南桦,断筒造材后,王某某将部分原木出售给几名不知名的外地男子,获利7200元人民币。2020年1月初,王某某再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丫口”原砍伐地点下方先前自家种过的地块上砍伐思茅松并断筒造材。2020年1月10日,王某某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请杨某某驾驶云******号货车,欲将木材运输至元江县出售,当晚21时3分许,杨某某驾驶装有木材的云******号货车行至国道213线墨江县**医院附近路段时,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王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到墨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经墨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鉴定,被砍伐思茅松82株,西南桦3株,林木蓄积量共计41.2立方米,出材量共计31.3立方米。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价值156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木、伐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等;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林业专项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蓄积为4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芬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墨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

3.涉案木材已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变价处理,将变价款上交至国库。

4.被害单位:墨江县国有林场,审查起诉阶段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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