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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号,有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初,在乌拉特中旗**镇**一组(**圪旦)周围四处砍伐林木80株(其中杨树8株,柳树72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1.71立方米(其中杨树2.94立方米,柳树28.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仁高娃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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