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5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商城县**乡**村**组村民雷某某、卢某某夫妇家的自留山上的林木,雇佣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进行采伐,并将砍伐的树木以每车1870元的价格出售两车给李某某。经商城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采伐林木总株数296株,推算出总蓄积28.321m³。
2019年7月8日王某甲经商城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经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商城县林业和茶产业局资源发展保护股出具的证明、林业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 :胡雪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计65页及单行页7页,共计72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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