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2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随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08月08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的一天,现住湖北省随州市**的被告人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老街村下刘庄组淮河南岸地上的杨树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砍伐的233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73. 0623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2、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鉴定意见等;
3、证人杨**、陈**、唐**、蔡**、华**等人证言;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二0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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