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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种植在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某某小学东院墙外的33棵杨树滥伐。后经汝南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滥伐33棵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1.52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大孬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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