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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揭西县**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份以人民币2500元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和尚鹦鹉2只,于2018年10月份以人民币5500元某某“龙某某”收购非洲灰鹦鹉1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收购的1只非洲灰鹦鹉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I的野生动物;2只和尚鹦鹉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上3只鹦鹉涉案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7日经揭西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电话传唤后在当日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只活体鹦鹉的照片、饲养鹦鹉现场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某某,无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转账记录、鹦鹉照片,营业执照、收养动物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俊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嘉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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