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6时许,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跃进派出所接到犯罪线索,侦查员根据线索在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一居民楼楼道内将王某某抓获,现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13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经称量,13袋白色晶体共计15.79克,经检验,13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孙琪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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