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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18〕2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委员,非××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余年前,被告人王某甲父亲王某某过世后将一把鸟铳传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时常使用该鸟铳在其住宅前塘边打鸟。2018年3月民警在对其老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鸟铳,后经鉴定,该鸟铳被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蒋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毅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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