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8********,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祥**县**城镇本**人大代表,**村委会委员兼某组组长,家住祥云县**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05月2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08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8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8日,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到祥云县**镇**村委会开展辑枪治爆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自己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空爆弹十八发、自制铅弹头二十八发。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2019年0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祥云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射钉枪用于打松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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