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因赌博,2013年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双峰县**乡**村公路旁一户农户家屋后捡到一支猎枪,王某某将捡到的猎枪拿回家藏在家里。2018年1月9日晚上,王某某同朋友在自己家里吃饭,将捡到的猎枪拿出来给朋友看。当晚,王某某背着猎枪在新泽街上一商店里面买槟榔时被双峰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12号猎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枪支入库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害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78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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