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单位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5674761XT,注册地:冠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李居广。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7********,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镇**村,电话1328757****。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冠县**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广、田某恩(已逝)等人在2010年成立被告单位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该公司以经营“金属软管”为主营业务。2013年**公司为应对资金困难,许诺高额利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梁堂镇周边村民吸收资金,并向存款群众开具约定利率的存款单。在梁堂镇周边村民到**板业公司存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默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发生并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公司经营。经审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62万余元,未兑付集资金额21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检察官助理:张树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鉴定报告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