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刑诉〔2014〕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21331972********,家住富平县**镇**村**组,2006年至今经营**经销部,2009年至2011年同时经营王寮镇大旗家电城。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经销部、王寮镇大旗家电城期间,与富平县财政局签订了《富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被授权经销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并录入相关销售信息,代理审核现场垫付补贴资金。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王某某虚增或者虚构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开具虚假发票,粘贴未实际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填写虚假的申领表,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6534.4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王寮财政所网点垫付金额信息表、银行划拨凭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段盼
2014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五册、光盘四张;
3、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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