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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街镇**村**组**号,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某旅社。因吸食毒品,自2012年5月至2017年9月多次被行政拘留;因犯抢劫罪,2009年8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酒店附近,先后10次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累计0.65克,共收取毒资61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毒资100元。

2、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47元。

3、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毒资101元。

4、2019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50元。

5、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收取毒资100元。

6、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52元。

7、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50元。

8、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47元。

9、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50元。

10、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站前路**酒店附近向欧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15元。

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超市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30包,净重3.6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20]218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广济医院公安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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