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站,无业。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东门外兴庆公园门口,从一彝族人手中购买了3800元海洛因10克。其还在社区毒品中心一个叫“二少”的人跟前购买了2400元重约6克的海洛因,其将这些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分别于:
2019年8月21日19时许,在其住处西安市碑林区东关索罗巷荣达小区楼下,向吸毒人员崔某某出售0.03克,获取赃款100元。
2019年8月22日8时许,在其住处荣达小区6号楼三单元三层1号,向吸毒人员鲁某某出售0.06克,获赃款200元。
2019年8月23日凌晨4时,在其住处的小区大门外,向吸毒人员黄某某出售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裤子口袋内的紫云香烟盒里搜出了海洛因一小包重5.18克。
案发后,在其住处搜出两小包疑似海洛因物质8.23克。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毒品疑似海洛因物质进行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三包毒品及两台电子秤;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王某某吸毒成瘾认定书及户籍信息:3.证人崔某某、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性质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西安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常见犯罪量刑建议指引》,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智宏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