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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41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自由职业,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0年因盗窃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13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0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24日,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襄垣县**镇**路边、**路**口附近陆续向丁某某贩卖毒品10次。

经现场检测:2020年4月23日王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郝国宏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九十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VIVO X7型移动电话一台暂扣于襄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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