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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认识某部队的领导,能为鄄城县村民陶某某之子报考军校提供帮助,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先后五次骗取陶某某人民币8.6万元,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接听陶某某电话,直至2014年2月陶某某报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才退赔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人业务存款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箕山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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