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镇**街**号**院**。因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害人雍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东里路西南角紫金城19层“格正交易”上班时,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使用QQ号和雍某某联系,向雍某某谎称可以兼职做淘宝刷单挣钱,后将用于诈骗的支付宝二维码发送给雍某某,以让雍某某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诈骗其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雍某某的陈述;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收条、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