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市**乡**村**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山东省微山县**镇**村魏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魏某某4300元现金。
2、2019年7月9日10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陈某甲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陈某甲家200元现金。
3、2019年7月11日8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高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高某某500元现金。
4、2019年7月12日许,王某甲窜至**镇**村段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段某某100元现金。
5、2019年7月12日12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陈某乙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陈某乙60元现金。
6、2019年7月13日7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刘某乙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刘某乙160元现金。
7、2019年7月13日10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殷某乙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殷某乙700元现金。
8、2019年7月14日9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王某乙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王某乙100元现金。
9、2019年7月14日10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马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马某某140元现金。
10、2019年7月14日7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张某乙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张某乙260元现金。
11、2019年7月15日9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刘某甲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刘某甲260元现金。
12、2019年7月15日9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姚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姚某某60元现金。
13、2019年7月16日7点许,王某甲窜至**镇**村时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骗取时某某300元现金。
14、2019年7月16日9时许,王某甲窜至**镇**村朱某某家中,以纸花辟邪、算命、看风水为由诈骗朱某某未遂,后被微山县公安局微山湖派出所民警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共计诈骗14人,13人既遂,1人未遂,骗取钱财共计7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山县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李某甲、殷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被害人朱某某、高某某、时某某、马某某、殷某乙、陈某甲、姚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魏某某、刘某乙、陈某乙、段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逮捕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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