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乡**村**号,住河南省**县新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再次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王**在马**(已判决)处贷款10万元,由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二人担保,2014年6月王**将贷款还清。2014年10月5日,王**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后,马**、王某某经事先商议,隐瞒王**贷款已经还清的事实,共同欺骗张某某给马**签写5万元借据。张某某当场支付了2000元利息,2014年10月21日,又将剩余的48750元转账给了马**。马**、王某某诈骗张某某共50750元。案发后,王某某退赔张某某3万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村**乡**村**号,联系电话:187393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