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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区,个体经营者,现住忻府区**园**排**号**房。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丁某某夫妇为办理贷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称自己有贷款能力,并且正在帮人办理16亿的贷款。其在明知丁某某个人征信有逾期记录的情况下,谎称7日内能帮丁某某在银行贷款30万元,并向丁某某收取45000元好处费。过了半个月左右,王某某仍未办下贷款,丁某某觉得被骗,遂向被告人王某某追要45000元,但王某某仅退还丁某某8000元后拒不归还。经查,王某某已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日常消费。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向丁某某退还35000元,取得丁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征信有逾期记录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向他人收取好处费,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彦萍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忻府区**园**排**号**房,电话:1665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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