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东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503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住***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前海森品融文化传媒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森品融公司”)以珠海“海纳城”项目为名进行融资,要求加入者缴纳0.5万元、1万元或者3万元注册成为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公司会员,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会员层级。会员注册后能够获得购物券和相应倍数的积分(1积分折抵1元,积分每日递减式释放并可以提现),发展下线可以根据团队金额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且团队内部实行级差,会员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
2017年8月,被告人王东军参加深圳森品融公司推 介会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袁某某(已判决)看到信息后来到深圳和被告人王东军及姜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考察。经商量后,被告人王东军及袁某某、姜某某决定共同参与森品融公司的传销活动,并向公司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由姜某某出面同森品融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被告人王东军负责在系统上注册录入投资会员,所得资金通过被告人王东军及姜某某的银行卡转入森品融公司指定账户。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东军及袁某某通过微信群宣传森品融的经营及返利模式,袁某某又在本区港汇广场注册开设森品融舟山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层级在3层以上,人数达到315人,传销资金达到1200万余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王东军在吉林省乾安县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信息、市场融资方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东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军组织、领导以购买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东军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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