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57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组,现住新疆***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承办人马岩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新疆***县***乡*大队被害人吾某某家刷房时,发现该户冰箱下有一个黑色盒子,盒子内存有一条金项链和三枚金戒指,直至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黑色盒子仍然放在原位,遂将盒内一条金项链及三枚金戒指装至自己口袋内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托克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及金戒指价值115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吾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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