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村**组,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本市西洞庭**镇**村**组,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窗入户,盗走赵某某住宅卧室内黄芙蓉王香烟两包、厕所杂物间内古钱币81枚。随后将古钱币81枚藏匿于其家中,黄芙蓉王香烟两包已吸食。经鉴定,被盗古钱币81枚的价格为2760元,被盗黄芙蓉王香烟两包的价格为46元。
同年11月23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古钱币8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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