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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亚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亚加)为获取毒品,于2019年9月15日凌晨来到吴川市**镇**圩找邓某某(绰号:老陈,因盗窃罪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另案处理)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其后邓某某、李某某(绰号:人米,因本案已移诉)伙同王某某窜到吴川市塘缀镇金某某豪苑楼下门口处,邓某某叫王某某在该处路口看风,然后邓某某和李某某将被害人欧某某韵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绵阳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由邓某某拿去销赃,最后邓某某叫人送了200元毒品冰毒给王某某作为报酬,李某某分得200元。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欧某某韵被盗窃的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五羊-本田WH********二轮电动车在2019年9月15日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陆佰壹拾壹元整(3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被害人欧某某韵的陈述;3.同案人李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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