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东陇镇苗某某管区驿埔村二巷9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朱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盗窃事宜后,来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国际商品城“HOUSE电音酒吧”,在酒吧内结识被害人张仁福、黄某某。同年5月23日凌晨,王某甲、朱某某、张仁福、黄某某结伴到酒店开房睡觉,途中,王某甲让张仁福在路边便利店购买咖啡饮料4瓶。后王某甲玲与黄某某在流沙南街道“名城酒店”入住8801号客房,王某甲趁黄某某洗澡之机,将携带的白色粉末与咖啡混合后倒入一个玻璃杯中,待黄某某洗完澡交给黄某某饮用,再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甲趁黄某某熟睡之机,偷走黄某某带有玉坠的铂金项链1条、镶有钻石的铂金戒指1枚、iphoneX max手机1部;朱某某与张仁福在流沙西街道赤水村“维也纳酒店”入住412号客房,朱某某偷走张仁福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2125元)、iphone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50元)。
同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携带上述盗窃黄某某所得的赃物铂金项链1条到惠来县隆江镇新兴街“杨某某首饰店”,将该铂金项链以94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另案处理)。破案后,上述赃物铂金项链追回在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张仁福23000元,被害人黄某某、张仁福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甲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书;2.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3.被害人黄某某、张仁福的陈述;4.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5.场照片、监控截图;6. 被告人王某甲玲的某某与辩解及同案人朱某某芳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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