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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4306211952********,户籍所在地岳阳市,现住岳阳楼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白湖新村冲内组的岳阳经开区天然气输气项目工地GK013-9处现场,见四块铺在路上的钢板,王某甲对任某某、王某乙谎称四块钢板系工地对损毁自己田地的赔偿,并要两人帮忙将工地上的上述四块钢板装走卖掉。任某某帮助王某甲联系了马某某的随车吊和郭某某的废品店。2019年8月31日早上,王某甲与任某某、王某乙、马某某将四块钢板运至岳阳楼区**附近,以9770元的价格将钢板卖给郭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该四块钢板回购还给输气管道项目工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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