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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251989********大专文化,户籍及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小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915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乌某某蒙医院一楼大厅药神像钱箱内盗窃30元现金。

2.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乌某某嘎鲁图镇特古林网络宾馆四楼方某某居住的829房间内盗窃现金1600元。在三楼机房内盗窃一盒打开的黄鹤楼牌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2.人员信息;3.接受证据清单;4.扣押清单及照片;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7.发还清单;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9.归案情况说明;10.违法罪记录证明;11.视频材料;12.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室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乌某某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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