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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宏宝,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丰润区**镇**村**排**号,无业。199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3000元,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先行羁押一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宏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盗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3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宏宝见上海一个项目部驻唐山港丰南港区堆场的排泥管无人看管,即预谋采取冒充货主直接联系买家到堆场拉排泥管的方式实施盗窃。为此,其先买锁将堆场大门锁上并联系买主,后找王某甲(另案处理)谎称从内部弄了一批钢管雇其帮忙卖管结账,王某甲并不知情。2018年11月8日、11月15日,被告人王宏宝采取上述手段,将该堆场内的20根排泥管,趁无人看管之际雇佣吊车、大车先后分两次盗走,其中15根排泥管被其卖掉,5根排泥管在过磅途中被失主发现追回;另有3根(2根6米拼成1根)排泥管已装上车但尚未运出堆场即被发现。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排泥管市场价格共2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王宏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被告人王宏宝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王某甲、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耿某某、李某丙、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石某某、张某丁、刘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王某丙、吴某某、高某某、李某己、赵某某、廖某某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账目材料、过磅单;

9、前科材料;

10、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宏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宝有犯罪前科,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且部分盗窃属未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红

2020年4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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