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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8〕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村,住址**。1997年因犯盗窃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201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17年8月25日王某某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跳墙进入莘县樱桃园镇青后村陈某某家中盗窃一辆比德文电动车、一条鲤鱼、一箱蒙牛牌纯牛奶被盗,再次盗窃另一辆电动车时,电动车报警,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68.5元。

2、2018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跳墙进入莘县樱桃园镇青后村刘某某家中盗窃电动车时,被刘某某发现,丢下电动车后逃跑。

3、2018年3月15日凌晨4、5点钟,被告人王某某从莘县朝城镇燕景花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红色宝雅牌电动轿车一辆。

4、201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从河南省范县老城盛隆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大阳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0元。

综上,共价值1568.5元,其中部分系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法医物证鉴定书一份;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伟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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