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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村。2007年10月19日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21日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 4月2 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窜至容城县南关村朱连军家门外,翻墙跳入朱某某家院内,盗出屋内一灰色钱包后,被回到家中的朱某某夫妻发现,王某某翻墙跳出时被朱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包内现金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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