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内(无固定住所)。2017年5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德惠市**道街“福星超市”门前,发现被害人闵某某停放该处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主车车牌号为吉******,挂车车牌号为吉*****)的车钥匙在车内,被告人王某某遂找来一块砖头将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并爬入车内,发动被盗车辆沿102线向长春方向逃匿。在逃匿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将郭某某的货车、捷达车相继撞坏,被盗车辆亦严重受损。最后,弃车而逃。经德惠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万元,被砸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16元。案发后,被害人闵某某赔偿郭某某修车费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闵某某被盗的车辆的拖车费及修理费合计人民币94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抓获经过及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德惠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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