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庄**村**号,住安徽省涡阳县**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7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通过微信(微信号:******)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售卖头盔广告,被害人韩某某在该微信群看到售卖信息后便表示自己有购买头盔的意向,为骗取对方钱财,王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联系韩某某,谎称其手里有头盔,王某某和韩某某谈好价格,以一个成人头盔20元、一个儿童头盔25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被害人韩某某称其需要750个儿童头盔,500个成人头盔,后韩某某在安徽省涡阳县**小区**栋**单元**室自己家中通过微信(微信号:******)向王某某的微信(微信号:******)转账共计27400元,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到27400元钱后,便与被害人韩某某断绝联系,并将骗取的钱财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等;
6.截图电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检察官助理:段荣荣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意见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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