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住山东省高密市**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王某某受山东菏泽市**化工有限公司安排,到山东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因王某某货款丢失,王某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鲁VG***G)质押给山东菏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货款玖万元,约定一周还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款,直到2017年2月10日,王某某找到赵某,经赵某介绍,由贾某某代为偿还山东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玖万元。山东菏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王某某质押权转移给贾某某,在贾某某使用占有期间,王某某于2018年5月3日上午11时许,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地下停车场私自秘密将车辆(车号为:鲁VG***G白色雪佛兰轿车)盗走,并于2017年5月9日转卖给孙某某,经物价鉴定:价格鉴定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鲁VG***G白色雪佛兰轿车一辆;
2.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抵押协议证明、谅解协议及身份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田某、管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学军
检察官助理:麻松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