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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捕前住址:东乌珠穆沁旗**镇**宾馆**平房,无固定职业。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乌珠穆沁旗**镇**街的**男装店,将门把手掰开进入店内,盗窃灰色运动鞋两双、白色有puma字样彪马牌鞋一双、白色有vans万斯牌鞋一双、黑色有NONAME标签棒球服一件、米色有NONAME标签衣服一件、棕色有NONAME标签裤子一条、米色有NEWYORK字样帽子一顶、白色胸前有红色GURMONGOL字样长袖一件、白色胸前有黑色GURMONGOL字样长袖一件、灰色苹果牌(串号为3569960********)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东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盗窃物品合计人民币2680.00元整。

 2、202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乌珠穆沁旗**镇**街**西餐店,将店门把手掰开进入店内,从吧台盗窃钱箱后逃离现场到旁边的小区院内打开钱箱见无现金便将钱箱随手丢弃。

 3、2020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东乌珠穆沁旗**镇**东街**组**号“**”超市,将超市卷帘门拉开,进入超市内从吧台携带钱箱后逃离现场,进入一胡同后将钱箱内的1700多元现金盗走后将钱箱随手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视听资料、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乌旗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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